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辦理。 |
二、 | 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109)年度9月1日至本(110)年度8月31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包含才藝補習)者。 |
三、 | 補助對象及金額: |
(一) | 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8,000元。 |
(二) | 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5,000元。 |
四、 | 申請程序及期限: |
(一) | 符合資格者於申請期限內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審。 |
(二) | 申請期限:11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
(三) | 申請文件: |
1、 | 申請書。 |
2、 | 補習證明書及收據。 |
3、 | 領據及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
4、 | 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
5、 | 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免附。 |
6、 | 為利本局查驗學生之原住民身分,請學校繳交學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四) | 受理學校應於110年10月8日(星期五)前,將申請文件彙整後,檢附「申請學生清冊」函報本局複審,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
五、 | 旨揭要點及相關表件如電子檔附件,或請逕至本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s://ipb.tycg.gov.tw/(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訊息公告/最新消息)。 |
六、 |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承辦人: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教育文化科吳先生(03-3322101分機66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