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會辦理原住民族職業訓練實施要點辦理。 |
二、 | 旨揭計畫摘要說明如次: |
(一) | 補助對象: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各級地方政府、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與人才培育有關之民間團體。 |
(二) | 計畫類型: |
1、 | 訓用合一計畫─保證就業訓練計畫、輔導就業訓練計畫(全日制訓練)。 |
2、 | 在職訓練計畫。 |
3、 | 考照訓練計畫。 |
4、 | 其他經本會同意政策性專案需求者。 |
(三) | 訓練對象:為年滿15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之國人。 |
(四) | 訓練主軸:共計9項。 |
1、 | 社會福利服務業之訓練─照顧服務、保母等訓練為優先。 |
2、 | 觀光旅遊服務業之訓練─民宿管理、餐飲服務、觀光(文化、生態)導覽解說人員、山域嚮導為優先。 |
3、 | 文化產業技藝類(含文化創意)。 |
4、 | 美容(含美甲彩繪)、美髮之訓練。 |
5、 | 電腦資訊類-電腦軟體應用、電腦硬體裝修、網路架設、網頁設計及廣告設計。 |
6、 | 職業駕駛類─職業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駕照之訓練。 |
7、 | 商業行銷類─商業模式、數位經營、廣告傳播、品牌溝通之訓練。 |
8、 | 農業類─農、園藝、造景之訓練。 |
9、 | 工業類─堆高機、重機械操作、營建、木工、建築物室內設計或裝潢之訓練。 |
(五) |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0年8月20日前提出申請。 |
(六) | 受理單位: |
1、 | 本會: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及其他經本會同意政策性專案需求者,應備申請文件函送本會。 |
2、 | 地方政府: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民間團體申請者(以會址所在地為受理之地方政府),應提經地方政府初審後核轉本會。 |
三、 | 請依上開計畫規定及所附格式於110年8月20日前提送111年度訓練計畫書,地方政府請於110年9月15日前完成初審彙整後函送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