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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7月9日原民社字第1100039314號函辦理。
二、 旨揭計畫重點臚列如下:
(一) 審查方式: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依政府採購法之得標廠商,由該會主動通知獎勵,非義務進用之廠商自即日起至110年8月15日前以郵寄方式檢送相關文件至該會申請。
(二) 獎勵類別及標準:
1、 非原住民族地區之機關(構):進用原住民族擔任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收費管理員、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等5類人員之總額達5%授予特優獎、達4%授予優等獎、達3%授予甲等獎。
2、 原住民族地區之機關(構):
(1) 進用原住民族擔任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收費管理員、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等5類人員之總額達80%授予特優獎、達70%授予優等獎、達60%授予甲等獎。
(2) 進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族達現有員額之6%授予特優獎、達5%授予優等獎、達4%授予甲等獎。
3、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族人數達國內員工總人數5%授予特優獎、達4%授予優等獎、達3%授予甲等獎。
4、 非義務進用廠商:進用原住民族人數達國內員工總人數3%授予特優獎、達2%授予優等獎、達1%授予甲等獎。
(三) 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應自投保日起,連續進用原住民族逾90日且仍在保,計算基準日截至109年12月31日。
三、 計畫電子檔請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官網/業務專區/各處業務/社會福利/就業服務/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專區」下載(https://www.cip.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