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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會為協助原住民族中高齡人口重返或進入一般勞動市場,訂定旨揭計畫獎助用人單位及受僱勞工,以促進中高齡人口穩定就業。
二、
本計畫執行方式(附件)摘述如下:
(一)
辦理單位:
1、
主辦機關:本會。
2、
承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勵方式:用人單位應於110年1月1日起「始」僱用年滿40歲以上未滿65歲之原住民,且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3個月後始請領津貼,每月獎勵額度如下:
1、
獎勵用人單位:
(1)
僱用全部工時勞工:僱用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2萬6,400元以上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6,000元整;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2萬4,000元),但未達2萬6,400元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4,000元整。
(2)
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受僱勞工每月投保薪資按「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每小時160元)計算,每月上工至少40小時,每月核薪至少6,400元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2,000元整。
2、
獎勵受僱勞工:
(1)
受僱全部工時勞工:每月獎勵津貼2,000元。
(2)
受僱部分工時勞工:每月獎勵津貼1,000元。
(三)
申請方式:由用人單位於申請期限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僱用及就業獎勵津貼,申請期間分為2個梯次:
1、
第一梯次:110年8月1日起至110年9月31日止。
2、
第二梯次:110年1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10日止。
三、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蔣先生02-89953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