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修正案」,奉總統110年5月5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1431號令公布,並自110年5月7日生效施行。
※第50條修正重點為:
一.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罰金最高額自300萬元提高到600萬元。
二. 增訂竊取及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 增訂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未遂犯罰之。
※第52條修正重點為:
一. 違反第50條1、2項且有第52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罰金刑修正為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 增訂砍伐、挖取生立木及鋸切樹瘤等行為,納入加重處罰要件。
檢附《森林法》三讀通過條文及現行條文對照表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