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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 函

主旨: 民眾陳情於110年5月初上午路經臺東縣鹿野鄉東33縣道 路段發現疑似噴灑除草劑,請加強宣導轄區民眾勿於非農地施用除草劑,如有發現違法情事,請盡速通報本府卓處,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10年5月20日環化 控字第1101008548號函辦理。
二、 查依據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農藥使用及 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略以:「使用農藥者應按農 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農藥管理人 員提供農藥之諮詢,應於前項所定使用方法及其範圍內為之 。」,如有上述違規情事,另依據同法第53條:「......,處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以上合先敘明 。
三、 請依據上述規定辦理貴轄管區域之雜草管理,勿於農地以外 之區域施用除草劑,另倘有相關合約涉及非農地雜草防除, 請於合約明文訂定嚴禁施用除草劑,另請協助轉知貴轄區村 里幹事、村里長、 道路養護單位及相關單位,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