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110年4月7日農糧東生字第1101183446號函辦理。 |
二、 | 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應具備之資格與條件如次: |
(一) | 營運主體資格:實際參與生產、加工、行銷等農場、產銷班、農民團體或農企業(農場及農企業應檢附相關合法立案資料)。 |
(二) | 營運主體條件:營運主體與特用作物生產單位契作生產、加工處理(管理)、行銷等事實,其經營單一品項特用作物品項如咖啡、杭菊、仙草、薑黃、油茶及山藥之產業規模,全年期契作面積需達10公頃以上。 |
(三) | 集團產區之生產土地均不得有超限利用情形,且同一筆土地僅可參與一個集團產區(不得重複申報)。 |
(四) | 集團產區至少需有5成生產土地取得「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或「友善審認」,或另有外銷型集團產區,輔導取得Global GAP、ISO、HACCP、HALAL、雨林驗證等國際衛生安全驗證。 |
(五) | 運作方式由營運主體(農場、產銷班、農民團體、農企業等)擬定集團共用防治作法及用藥品項種類,統一購藥防治或委由區內農戶統一噴藥,達農藥減量減項之安全化生產目標。另由營運主體訂定年度契作價格,統一收購契作生產者農產品,並自訂違規處理或除名退場原則,建立規模化生產管理機制。 |
(六) | 本規範契作獎勵金及擴大規模獎勵金等補助額度詳如附件110年「輔導建置特用作物集團產區作業規範」。 |
三、 | 請周知轄下實際參與生產、加工、行銷等農場、產銷班、農民團體或農企業踴躍提出申請,營運主體應填具「特用作物集團產區設立申請表」及「特用作物集團產區設立基本資料」,由農會或公所彙總後送本府提出申請,倘營運主體為農民團體者得逕為提出申請,本府收件初審確認資料無誤後,再將符合條件之申請表單彙送農糧署東區分署複審。 |
四、 | 隨函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110年4月7日農糧東生字第1101183446號函及「輔導建置特用作物集團產區作業規範」各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