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申請案及應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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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案 |
應 附 資 料 |
處理 期限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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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證明 |
申請書 |
5天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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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自用農舍證明 |
無自用農舍證明申請書 無自用農舍切結書 房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 土地登記簿謄本 戶籍謄本 地籍圖謄本 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所有農地位置圖 所有農地現場照片 |
7天 |
3 |
舊有房屋證明 |
舊有房屋證明申請書 舊有房屋切結書 以下資料擇一檢附 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戶口遷入證明(除戶戶籍謄本即現戶戶籍謄本) 完納稅捐證明(房屋稅籍證明) 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需為民國74年11月16日以前繳費證明) |
7天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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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未領得使 用執照之建築物 申請暫接水電 |
申請書 切結書 建物照片 建物位置圖 全戶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 全戶身分證正反正影本 |
10天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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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 無妨礙證明 |
申請書 建築執照影本 位置圖 建築物相片前、中、後 |
14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