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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七天
辦理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提出「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或民國62年12用24日以前之任一項下列證明﹕

  1. 申請書二份。
  2. 切結書一份。
  3. 建物照片二份。
  4. 建物位置圖二份。
  5.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有無自用住宅證明資料。(請至國稅局取得)
  6.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