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未領得使用執造之建築物申請暫接水電辦法申請書 建設課 證明文件 處理期限:七天辦理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提出「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或民國62年12用24日以前之任一項下列證明﹕ 申請書二份。 切結書一份。 建物照片二份。 建物位置圖二份。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有無自用住宅證明資料。(請至國稅局取得)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Attachments: 5、臺東縣未領得使用執造之建築物申請暫接水電辦法申請書.pdf[ ]11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