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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受理後三天內,轉縣政府核辦
辦理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簡易水土保持申請應具文件(一式5份)~
1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2 農業經營計畫書* 
3 切結書*(土石不外運、土石不堆置) 
4 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 :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
5 地籍圖  : 公所「服務台」即可申請
6 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正、反面)或戶籍謄本 
7 申請土地位置圖 
8 施作配置圖  : 說明整地或設施範圍及位置(如寬度、長度及縱橫向剖面圖、挖填土方區位)、案地四周既有設施(如農地水土保持設施、道路、擋土牆等)、所需施作之水土保持設施(含示意圖)、坡面排水之方向及周圍之排水系統。
9 現場現況照片2至4張 
10 蓋章 


~以下資料無則免附~  
11 土地使用同意書* :  會使用到他人土地、借別人的土地經過
12 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蓋章 :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使用到他人土地、借別人的土地經過
13 租賃契約影本 : 承租國有地者
14 都市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東河鄉「東河段、南河段」土地
15 原住民保留地已設定他項權力者 : 申請整地、農業設施者(如資材室、蓄水池等),請先向公所「原住民行政課」申請土地使用同意書
16 國有財產署土地使用同意書(國有地) : 補辦既有農業設施(如資材室、蓄水池)者、於國有地上申請興建農業設施者
17 航測圖彩色影本(含背面拍攝時間) :  補辦既有農業設施(如資材室、蓄水池)者

「 * 」代表為制式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