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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稅災害損失減免相關規定彙總表

財政部提醒受到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地區的民眾及業者,於限期內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各項災害減免稅捐申請事項及其期限如下:

各項災害減免稅捐申請事項及其期限說明
申請事項 稅目 申請書表名稱 申報(請)期限 受理機關
個人災害損失 綜合所得稅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 災害發生後15日內(特殊情形得於期限內申請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15日內(特殊情形得於期限內申請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天數 營業稅 災害損失減徵營業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15日內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扣除未營業天數 娛樂稅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已繳納稅款之退還 貨物稅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貨物稅廠商因災害,申報繳納期限之展延 貨物稅 申請書 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受損或消滅,不能出售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菸酒稅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15日內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菸酒稅廠商因災害,申報繳納期限之展延 菸酒稅 申請書 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房屋毀損 房屋稅 房屋稅減免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地價稅 地價稅減免申請書 地價稅開徵前40日申請 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
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停駛、報廢 使用牌照稅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

 

  1. 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
  2.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
  3. 使用牌照稅請先至監理機關申請停駛、報廢,稅捐稽徵處即依監理機關之通報主動辦理退稅,免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4. 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各項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下載。
  5. 納稅人如對於減免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查詢。
  6. 服務窗口免費服務專線:
    國稅局0800-000-321 稅捐稽徵處0800-086-969
     

災害損失減免相關規定係依95.7.27前法令編撰,如法令修改,請依新規定辦理。


納稅義務人如何申報災害損失

一、綜合所得稅:

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下列證明文件: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向國稅局索取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照片須加註日期)。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修理支出憑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以書面、電話、網路或傳真方式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倘有特殊情形,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下列證明文件:

屬固定資產或設備者,請填具「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屬商品或原物料者,請填具「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照片須加註日期)。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其屬固定資產者,尚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修理支出憑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主管機關監燬證明文件。
以書面、電話、網路或傳真方式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倘有特殊情形,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三、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得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區公所證明文件。
鄰、里(村)長證明文件。
以書面、電話、網路或傳真方式申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四、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原完稅照、免稅照或臨時運單第1聯。
其他稽徵機關、當地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交通機關、海關等單位經查明事實後出具列明貨物種類及數量之證明文件。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災害現場及毀棄照片(照片須加註日期)。
以書面、電話或傳真方式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申辦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以書面、電話或傳真方式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下列證明文件:

其他稽徵機關、當地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交通機關、海關等單位經查明事實後出具列明菸酒種類及數量之證明文件。
完稅證明文件。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照片須加註日期)。
以書面、電話或傳真方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菸酒稅廠商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展延申報繳納期限1個月。

六、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得向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七、房屋稅:

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分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八、地價稅: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5年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分處提出申請。

九、使用牌照稅:

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先至監理機關申請停駛、報廢,稅捐稽徵處即依監理機關之通報主動辦理退稅,免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十、另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要求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84年6月15日台財稅第841629681號函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主動輔導轄內災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申報方式、表格

書面報備:
納稅義務人自行以書面申請案件,應於規定期間內填具「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娛樂稅)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報備。

電話報備:
以電話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報備申請案,由受話稽徵機關負責受理申請案,並詳註受話日期,俾為報備時間之證明,另做成電話記錄,分案依規定辦理。

網路報備:
直接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選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填寫「(申請)災害損失勘查」或「申請減免查定營業額」表格(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不適用)。

傳真報備:
填具「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表或「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申請書(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娛樂稅)併同相關證明文件,利用傳真機傳真該管稽徵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