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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備文件:

1.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3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未滿6歲之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或由鄉鎮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備註:符合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5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2.未滿6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