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備文件:
1.申請人、死亡證明、離婚證明、警察機關證明、醫療院所診斷證明、司法或警察機關證明、社會救助表及完稅證明。
2.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警察機關證明、主管機關調查報告。
3.輔導機關證明、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或職訓機關證明。
4.裁定責付主管機關文件、在學證明或職訓機關證明。
申請方式:
申請人→村里辦公處→鄉鎮市公所 →縣政府
備註:本辦法之扶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服刑中,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或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或傷病或領有身心障礙者手等級為重度以上者,而另一方為照顧配偶,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由法院責付本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8.父母、養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皆確因其他事由致無力撫育者,並經各鄉鎮市公所專案函報本府核准者。
9.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10.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父無力撫育,且生母改嫁或失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