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 意外事故慰問金
一、到戶政事務所家庭應計算人口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各乙份
1.應計算人口包括:戶內人口
2.申請人印章
二、下列相關證明影本(實際狀況提供) ※事實發生二個月內辦理完成
(一)災害、意外事故死亡慰問
1.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非低入戶者免附)
3.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4.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
(二)災害、意外事故失踨慰問
1.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非低入戶者免附)
3.警察機關出具之「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4.申請人與失蹤者關係證明文件
(三)災害、意外事故重傷慰問
1.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非低入戶者免附)
3.醫療診斷證明書
4.災害、意外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火災證明、職災或僱主證明、車
禍報案資料、新聞報導或現瑒在照片)
- 中低收入醫療補助
一.計算人口包括
- 配偶
-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 同一戶籍或共同之其他血親
- 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下列相關證明影本(實狀況提供)※出院三個月內辦理完成
- 申請表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片或戶口名簿影本
-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家申請補助者,應依第二點第二項之規定檢具全戶財稅資料。
- 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入院、出院日期)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含自付費用明細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份負擔費用之證明
- 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人若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受任人具領
- 申請人確實無力負擔醫療費用,須由醫院代墊者,應檢附切結書,委由醫院代為申請
三.申請對象
-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自付額須滿3萬)
- 列冊中低;收入老人1.5及2.5倍(醫療費用自付額須滿3萬)
- 非中低收入戶者(醫療費用自付額須滿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