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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 意外事故慰問金

一、到戶政事務所家庭應計算人口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各乙份

  1.應計算人口包括:戶內人口

  2.申請人印章

二、下列相關證明影本(實際狀況提供)   ※事實發生二個月內辦理完成

  (一)災害、意外事故死亡慰問

     1.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非低入戶者免附)

     3.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4.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

    (二)災害、意外事故失踨慰問

     1.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非低入戶者免附)

     3.警察機關出具之「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4.申請人與失蹤者關係證明文件

  (三)災害、意外事故重傷慰問

     1.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非低入戶者免附)

     3.醫療診斷證明書

          4.災害、意外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火災證明、職災或僱主證明、車  

      禍報案資料、新聞報導或現瑒在照片)

  • 中低收入醫療補助

一.計算人口包括

  1. 配偶
  2.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 同一戶籍或共同之其他血親
  4. 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下列相關證明影本(實狀況提供)※出院三個月內辦理完成

  1. 申請表
  2.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片或戶口名簿影本
  3.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家申請補助者,應依第二點第二項之規定檢具全戶財稅資料。
  4. 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入院、出院日期)
  5.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含自付費用明細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份負擔費用之證明
  6. 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 申請人若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受任人具領
  8. 申請人確實無力負擔醫療費用,須由醫院代墊者,應檢附切結書,委由醫院代為申請

三.申請對象

  1. 低收入戶
  2. 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自付額須滿3萬)
  3. 列冊中低;收入老人1.5及2.5倍(醫療費用自付額須滿3萬)
  4. 非中低收入戶者(醫療費用自付額須滿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