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地點:申請者戶籍地公所
申請條件:
- 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相關規定,補助申請人須原實際居住於本縣;如已入住(就托)外縣市機構後始遷籍於本縣,則不符申請本補助資格。
- 依法領有臺東縣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須檢附文件:
- 申請表。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101年7月11日起新鑑定或重新鑑定者),另須完成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得檢附需求評估報告,如尚未取得相關文件,得先申請補助後再補正)
- 入住機構收容同意書或入住證明書。(須註明入住日期及相關福利使用情形)
- 未入住者須檢附3個月內醫院體檢表(含胸部X光、B型肝炎、梅毒、愛滋病等法定傳染病檢查項目;申請前已入住者得檢附(申請日前)一年內體檢表。
- 「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建議表」:符合該建議表第五、六類慢性化、穩定化之精神障礙者須檢附。(第1類編碼12者須提供)
- 其他必要文件。
備註:由於申請人眾多,請先與機構洽詢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