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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文件

  • 主旨: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一

    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以農企字第1110001367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令稿及附件各一份

    請詳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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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1. 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 切結書
    4. 若由代理人申辦請填具代理人欄及委託書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5.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6. 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7. 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二、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規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僅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之法定用途,申請人應確認申請目的並於本申請書之辦理選項,擇一勾選。如同時有二種以上申請目的,應分別填寫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