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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一
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以農企字第1110001367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令稿及附件各一份
請詳見附表
一、本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二、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規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僅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之法定用途,申請人應確認申請目的並於本申請書之辦理選項,擇一勾選。如同時有二種以上申請目的,應分別填寫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