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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12月4日原民社字第1120059589號函(諒達)辦理。
二、 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 承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適用對象:「受僱勞工」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未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就業獎勵,並「連續在職同一用人單位達3個月以上」,年齡為30歲以上,自113年1月1日起始受僱者。
(三) 申請方式:由受僱勞工於申請期限內,按季(第1季將於113年4月1日起至4月10日止受理申請)向本會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提出申請。
三、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本會10區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或致電原住民族免付費就業專線(電話:0800-066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