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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遷葬原因:彭福興人欲辦理遷葬事宜,無法提出相關 戶籍證明,殯葬管理條例30、41規定公告3月後再 辦理。 

二、遷葬地點:本鄉永興公墓。 

公告期限:公告三個月。 

土地範圍墓主關係管理人,公告期限所辦理遷葬申請事宜,公告期滿辦理相關事宜,依照殯葬管理條例30、41規定視為墳墓,將由依法代為處置,不得異議且不再另行公告。 

連絡電話: (049)2772141分機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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