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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期程及受理機關:

(一)受理期程:112年5月2日至6月30日止。
(二) 受理申請機關: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巿公所。


二、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
(一) 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 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三、補助金額:

(一)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22萬元。
(二) 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11萬元。


四、補助項目:
(一) 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但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不在此限。

2. 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取得)取得。但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有居住者。

(二) 修繕住宅:

1.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

2. 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獲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

3. 修繕住宅補助項目如下:

(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衛生設備。

(4)無障礙設施設備。

(5)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6)給水、排水管線。

(7) 電器管線。

(8)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前項第二款申請修繕補助之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且不得影響或違反建築物之結構案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

五、本計畫之申請表件,可逕洽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索取,或於附件下載。

六、申請必備文件:

(1)建購住宅文件:

□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

□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日期: 日 

 □未獲其他政府建購住宅補助切結書。

□建購住宅照片(含門牌)。

□入賬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修繕住宅文件:

□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

□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所有權狀及房屋稅籍或水電繳費證明經由村(里)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居住證明等任一影本。

建物登記日期(使用年限):    

□近五年未曾獲政府住宅補助切結書。

□欲修繕工程估價單(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

□預備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入帳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