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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12月25日環署基字第1091216529號函辦理。
二、 有鑑於廢二次鋰電池於廢棄時可能仍有殘餘電力,不慎存放有燃燒之虞,請依「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辦理外,並請依下列注意事項辦理:
(一) 廢乾電池不得露天貯存。
(二) 貯存區域及貯存包裝避免水份進入。
(三) 進場廢電池留意是否有包裝狀態較新之電池(可能含電量較高)並注意絕緣貯存。
(四) 廢二次鋰電池以1/1000鹽水放電7天以上再行貯存。
(五) 電池貯存避免陽光照射及高溫區域。
(六) 宣導民眾回收廢二次鋰電池時,應於電極(正負極)上貼絕緣膠帶避免短路。